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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2-09-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市中政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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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区直各企业: 
   现将《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新形势,进一步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市中区以外投资者到本行政区内投资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各项手续规范完备,并在市中区纳税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 
   第三条 本区公民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老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增资扩股的工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 
   (一)租赁用地 
   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存量用地的,投资者如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出让用地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规模,实行一事一议,征地税费可先由用地企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经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合同标的的,享受合同约定的优惠地价,差价部分待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奖给原纳税企业,扶持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直至奖励到优惠地价(奖励年限为7年)为止。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自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电力、水利、供气、供暖、公路、桥梁等)、流通经营性服务业项目(商贸流通、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交通运输等)、公共事业项目(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等用地,够划拨条件的按划拨办理,达不到划拨条件的按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市场开发项目用地,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全额缴纳,本区同级财政将分别拿出其收益部分的30%和50%奖给原纳税企业,用于拆迁安置和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税费缴纳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内,上缴区级以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下限收费标准的,按下限收取;区级及区级以下地方政府所得部分(国家法定的收费除外)免收。 
   第八条 在枣庄经济开发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两层厂房的,按首层面积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建设三层以上厂房(含三层)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 
   第九条 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新上工业项目,自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起5年内,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前3年的全部、后2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十条 投资收购、兼并本区企业,自企业收购、兼并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比上年新增税收区级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十一条 投资不动产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三产)业项目,自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起,企业缴纳地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年的全部、后2年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达到8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纳税区级分成部分的30%,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四章 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来我区投资,从项目洽谈、立项审批、项目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特别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区电视台给予10次免费广告。 
   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到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邀请招标;使用当地施工队伍,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 
   第十六条 对来市中区工作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费前2年免收,后3年减半收取。区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区劳动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缴纳等。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对投资额较大、贡献特别突出的投资者,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五章 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 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应首先到区招商局进行先期登记备案。未经先期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政策的兑现,先由投资者向区招商局提报材料,由区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凡达到投资强度和投资规模要求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建成的,每季度办理一次。 
   第二十条 相关的免费广告、档案托管、人事代理、子女入学、户籍落户等服务事项的办理,投资者可凭区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备案批件,到区广电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为市中区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引荐人,可按《市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奖励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公布前所上项目,继续按《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中政发[2003]47号)执行,直至合同终止。

(信息来源:枣庄市中区政府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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