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2-09-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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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台儿庄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各项手续规范完备,并在台儿庄区纳税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20万元,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的90%,第二、三年的50%,第四、五年的30%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其中奖励金额的30%奖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企业现场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
(二)投资新建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10万元,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的50%,第二、三年的40%,第四、五年的30%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其中奖励金额的30%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外来投资从事流通的贸易公司,并销售外地产品,在我区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10万元以上,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纳税企业。
(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同级受益财政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奖金予以兑现。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区级收取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下限执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由企业与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签订协议,实行扎口收费。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按照区级收益部分的相应数额,区财政拿出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其他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或特别奖励。
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自愿在我区落户。
第八条 本政策中企业的纳税额不含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税款。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享受原优惠政策的项目仍然执行原优惠政策,期满为止。单独约定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约定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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